“腦死亡”后允許捐獻器官
事實上,雖然截至目前“腦死亡”在中國仍未立法,但這一概念近年已悄然應用于器官捐獻領域。
“腦死亡是最科學的死亡判定標準。”去年全國兩會上,原衛(wèi)計委副部長黃潔夫曾表示,我國2003年已發(fā)表了中國“腦死亡”判斷標準和建議判定死亡的程序。針對器官捐獻,2010年開始的試點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腦死亡”兩套標準并行,民眾可自愿選擇死亡標準。
但黃潔夫也承認,法制管理層面仍以“心死亡”為統(tǒng)一標準。
2011年原衛(wèi)計委下發(fā)《衛(wèi)計委辦公廳關于啟動心臟死亡捐獻器官移植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已納入腦死亡器官捐獻。其中提出,腦死亡器官捐獻須經嚴格醫(yī)學檢查后,各項指標符合腦死亡國際現行標準和國內最新腦死亡標準,并通過衛(wèi)計委委托機構培訓認證的腦死亡專家明確判定為腦死亡。“家屬完全理解并選擇按腦死亡標準停止治療、捐獻器官;同時獲得案例所在醫(yī)院和相關領導部門的同意和支持。”
難被公眾承認的“腦死亡”
309醫(yī)院全軍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石炳毅昨天表示,雖然捐獻者和家屬可自主、自愿選擇“腦死亡”或“心死亡”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家屬都會堅持等到患者心臟停止跳動,才可以實施手術。
一名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介紹,腦死亡患者如捐獻器官,家屬必須在器官捐獻同意書上明確寫道:“捐獻手術在心跳不停掉情況下獲取,這個過程我理解并接受。”
除器官捐獻外,對于臨床“腦死亡”患者,很多家屬也主張搶救。
石炳毅說,出現“腦死亡”后,醫(yī)生會判斷病人已經無法搶救。“但這種判定沒有效力。”他說,醫(yī)生只能如實告知家屬,由家屬作決定。
北京多位醫(yī)院人士昨天表示,患者家屬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會同意停止搶救,但更多的家屬仍然強烈主張“繼續(xù)搶救”.
“這種搶救是對醫(yī)療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家屬情感、時間的浪費,更是對死者遺體尊嚴的不尊重。”石炳毅認為。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清遠市人民醫(yī)院院長周海波曾提過針對腦死亡立法的議案。他稱,一個需要循環(huán)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腦死亡病人,每天的醫(yī)療費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甚至更多。“腦死亡后毫無意義的”搶救“給病人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財力負擔,也給衛(wèi)生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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