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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1:軀體形式障礙的演變之路

2015-08-11 17:16 閱讀:3037 來源:醫(yī)脈通 作者:林* 責任編輯:林夕
[導讀] 各類軀體癥狀是患者接觸醫(yī)療機構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盡管其臨床分類在過去的一些年中歷經多次改變,但其臨床效力較低這一事實始終未得到改進,包括ICD-10.目前正在修訂的ICD-11專門形成了軀體痛苦及解離障礙工作組(S3DWG),該工作組已將提高軀體癥狀的

    各類軀體癥狀是患者接觸醫(yī)療機構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盡管其臨床分類在過去的一些年中歷經多次改變,但其臨床效力較低這一事實始終未得到改進,包括ICD-10.目前正在修訂的ICD-11專門形成了軀體痛苦及解離障礙工作組(S3DWG),該工作組已將提高軀體癥狀的臨床診斷效力視為本次修訂的重要目標。本文就這一議題進行了文獻回顧。

    ICD-10軀體形式障礙的問題

    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分類可能是現代精神病學中最富爭議性及挑戰(zhàn)性的領域之一,其診斷效力一直飽受詬病。事實上,這一分類同時存在于ICD-10和DSM-IV,盡管兩者的闡述并不完全一致,但也高度類似,以下的批評可能同時適用于兩個系統:

    ★ 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建立在無法找到軀體病因的基礎上,而非存在明確的社會心理及行為學特征,這一點對診斷臨床效力的影響巨大。證據顯示,軀體癥狀是否真的屬于“醫(yī)學上難以解釋”,這一判斷的變數很大,且缺乏效度。這種內在的二元論過于簡單,且無益于醫(yī)療。

    ★ 作為軀體形式障礙的“原型”,在某些國家,軀體化障礙的患病率與臨床實踐中這一診斷所使用的頻率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一種可能的解釋是,這些診斷分類容易受診斷習慣的影響,這也提示該定義可能不夠準確。

    ★ 就定義而言,DSM-IV及ICD-10中,軀體形式障礙內部的分類有待商榷;軀體化障礙的診斷閾值過高,而未分化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閾值又過低,導致絕大部分軀體形式障礙為未分化軀體形式障礙。證據顯示,使用不同定義時,軀體化障礙患病率的差異可達20-150倍。一項大型跨國研究中,當定義中加入“拒絕接受來自醫(yī)療方面的確認”時,疑病障礙的患病率顯著下降。

    ★ 軀體形式障礙與抑郁焦慮障礙之間的診斷界線存在混亂,兩組疾病均可存在顯著的軀體癥狀,導致臨床醫(yī)師難以“劃線”,進而導致診斷的不準確及混亂。

    ★ 患者對軀體形式障礙這一診斷的接受度同樣值得探討。涉及到癥狀的再歸因時,很多患者拒絕接受“醫(yī)學難以解釋”或“身心性”之類的解釋,因為患者常常感覺這種說法暗示了其癥狀的真實性存疑,因而產生抵觸情緒也是可以理解的。

    針對批評的回應

    ★ 改變相關條目的名稱;

    ★ 顯著簡化診斷分類;

    ★ 在疾病與疾病之間,以及疾病與正常之間確立臨床可靠及有用的界線;★ 反映出發(fā)展及文化急迫性。

    名稱修改的考慮如下:

    1、新名字應盡可能同時被患者及醫(yī)務工作者所接收,同時具有臨床應用潛力;2、新名字不應強化針對精神/身體的無用的二元論,故應同時適用于那些存在及不存在確切器質性疾病的患者;3、新名字應清晰地反映出核心理論概念,并推動多學科合作的可能性,例如軀體疾病科及心理科的合作;4、新名字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相似的內涵,中性,并擁有令人滿意的首字母縮寫詞。

    在若干個選項中,“軀體痛苦綜合征”(bodily distress disorder,BDD)被選為最適宜的名字。然而,該條目同樣具有其局限性,例如縮寫B(tài)DD同時被“軀體變形障礙”(body dysmorphic disorder)所使用,而“痛苦”同樣存在歧義,既可以反應單純意義上的軀體主訴,包括疼痛及暈眩,也可描述一種心理狀態(tài)。

    什么是“軀體痛苦綜合征”?

    ICD-11草案中,BDD的定義為:

    “以存在軀體癥狀為特征,這些軀體癥狀對個體造成了痛苦,并導致個體對于這些癥狀過度的關注,后者可表現為反復就診。如果某種軀體問題導致或參與了這些癥狀,那么此時個體的注意應顯而易見地超過疾病性質及其進展的限度;這種過度的注意并不能被適宜的臨床檢查及探究,以及來自醫(yī)療方面的確認所緩解。軀體癥狀及其相關精神痛苦應持續(xù)存在,在至少若干個月的大部分時間均存在,并與個人、家庭、社交、教育、職業(yè)及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損害相關。一般而言,軀體痛苦綜合征涉及多重軀體癥狀,且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發(fā)生變化。在個別情況下,個體可存在單個癥狀——通常是疼痛或疲勞——與該障礙的其他特質相關。”

    “軀體痛苦綜合征”與“對軀體的正常擔心”的鑒別BDD所包含的軀體癥狀范圍很廣,從很輕到極嚴重。在譜系中較輕的一端,我們所面臨的挑戰(zhàn)是,如何避免個體因為那些經常發(fā)生、負擔相對較輕的軀體顧慮尋求醫(yī)療幫助。為實現這一目標,提議中有關BDD較輕形式的描述為:

    “軀體痛苦綜合征,輕度:個體對令人困擾的癥狀及其后果的過度關注,進而可能導致頻繁就診。個體并未被癥狀所占據(例如每天在這些癥狀上所花費的時間少于1小時)。盡管個體表現出癥狀相關的痛苦,癥狀也可能對個體產生一些影響,但患者的個人、家庭、社會、教育、職業(yè)及其他領域的功能并未受到顯著損害。”

    分類的簡化

    BDD體現了工作組嘗試創(chuàng)造臨床效力更高的診斷分類的努力,尤其是對于臨床一線實踐而言。提議中,BDD將ICD-10 F45.0-45.9(除F45.2之外)及大部分F48.0的條目歸入單個診斷門類之下,具體如下:

    F45 軀體形式障礙

    F45.0 軀體化障礙

    F45.1 未分化軀體形式障礙

    F45.3 軀體形式自主神經功能紊亂

    0.30 心臟及心血管系統

    0.31 上消化道

    0.32 下消化道

    0.34 泌尿生殖道

    0.38 其他器官或系統

    F45.4 持續(xù)性軀體形式疼痛障礙

    F45.8 其他軀體形式障礙

    F45.9 軀體形式障礙,未特定

    F48.0 神經衰弱(Neurasthenia)

    疑病癥(F45.2)的地位

    提議并未將別處可能診斷為疑病癥的情況納入BDD定義之內。事實上,疑病癥與軀體化障礙共存的比例很高,針對疾病的擔憂與軀體數量之間存在中等程度的相關性,而軀體化障礙與疑病癥患者存在相似的認知感知方式。并且,疑病癥可預測軀體形式障礙的持續(xù)存在,而疑病癥與軀體化障礙存在共同的發(fā)育學因素,病程方面也無顯著差異。

    然而,也有聲音推動將疑病癥納入焦慮障礙或強迫及相關障礙(OCRD)門下,這種論調與前一種大致相當,甚至可能更響:疑病癥患者警戒性過高及針對軀體癥狀的災難性誤讀等特點提示,將軀體癥狀置于焦慮障礙之下有其合理性;而疑病癥反復出現的認知及行為特征,以及任務相關的神經激活類型又體現了疑病癥與ORCD之間的相通之處?;谏鲜鲈颍斍暗腎CD-11草稿將疑病癥與OCRD及焦慮與恐懼相關障礙放在了一起。

    結論

    基于先前診斷系統表現不佳的事實,人們期待ICD-11能夠在軀體形式障礙方面做得更好。目前看來,BDD似乎也難以解決所有問題。不過,這一調整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這一領域的診斷效力。

    文獻索引:Gureje O. Classification of somatic syndromes in ICD-11. Curr Opin Psychiatry. 2015 Sep;28(5):345-9. doi: 10.1097/YCO.00000000000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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